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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撫卹案件,占缺訓練人員係以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學校為權責機關。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1-05-16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11008308號函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撫卹案件,占缺訓練人員係以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學校為權責機關。

說明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撫卹案件,係以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學校為權責機關。另依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第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對於因公死亡撫卹案件之審定,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查。準此,考試錄取人員占缺訓練學習期間死亡,如涉因公與否之認定,則該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學校應比照上開撫卹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組成專案小組,就其案件進行審查。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