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甲於98年5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原定實務訓練期滿日期間,計請事假6日,病假28日,產前假8日,其相對延長實務訓練之計算如下:
(一)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為2日(5日×4月/12月=1.6日,以2日計),超過之日數(6日-2日=4日)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二)實務訓練期間得請病假為9.5日(28日×4月/12月=9.3日,以9.5日計),超過之日數(28日-9.5日=18.5日)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三)實務訓練期間請產前假部分,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1條第2項(按:現為第1項)所定特定假別,始應按比例計算及就超過規定請假日數須予延長實務訓練之規定,及「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爰實務訓練期間請產前假8日,無須按比例計算日數及相對延長訓練期間。
(四)據此,某甲原於98年8月31日實務訓練期滿,惟於實務訓練期間因請事假及病假超過日數,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計有事假4天及病假18.5天,故相對延長實務訓練共計22.5日,以23日計。
二、經查某甲復於98年9月1日至98年9月3日,又請事假3日【按該事假係接續自98年8月31日(原定訓練期滿日)至98年9月3日】,98年9月4日至98年11月2日,請娩假42日一節,因上開接續所請之事假及娩假已逾原定實務訓練期滿日(98年8月31日),依上開訓練辦法第31條第3項(按:現為第4項)規定:「前項假期結束日逾原定實務訓練期滿日者,應自受訓人員銷假日起,就原定實務訓練期間內請假超過之日數,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某甲應就原定實務訓練期間(98年5月1日至98年8月31日)內請假超過之日數(計23日),於自銷假日起(98年11月3日),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以補足4個月之實務訓練訓期,爰某甲實務訓練期滿日為9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