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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假須相對延長實務訓練,其實務訓練期滿日期如何計算。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8-10-20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80010489號書函

主旨

某甲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假須相對延長實務訓練,其實務訓練期滿日期如何計算。

說明

一、某甲於9851日至同年831日原定實務訓練期滿日期間,計請事假6日,病假28日,產前假8日,其相對延長實務訓練之計算如下:


(一)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為2日(5日×4/12=1.6日,以2日計),超過之日數(6-2=4日)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二)實務訓練期間得請病假為9.5日(28日×4/12=9.3日,以9.5日計),超過之日數(28-9.5=18.5日)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三)實務訓練期間請產前假部分,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1條第2(按:現為第1)所定特定假別,始應按比例計算及就超過規定請假日數須予延長實務訓練之規定,及「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爰實務訓練期間請產前假8日,無須按比例計算日數及相對延長訓練期間。


(四)據此,某甲原於98831日實務訓練期滿,惟於實務訓練期間因請事假及病假超過日數,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計有事假4天及病假18.5天,故相對延長實務訓練共計22.5日,以23日計。


二、經查某甲復於9891日至9893日,又請事假3日【按該事假係接續自98831日(原定訓練期滿日)至9893日】,9894日至98112日,請娩假42日一節,因上開接續所請之事假及娩假已逾原定實務訓練期滿日(98831日),依上開訓練辦法第31條第3(按:現為第4)規定:「前項假期結束日逾原定實務訓練期滿日者,應自受訓人員銷假日起,就原定實務訓練期間內請假超過之日數,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某甲應就原定實務訓練期間(9851日至98831日)內請假超過之日數(計23日),於自銷假日起(98113日),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以補足4個月之實務訓練訓期,爰某甲實務訓練期滿日為981125日。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