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因病住院治療,其事、病假及延長病假應如何計算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3-05-20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30004239號書函

主旨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因病住院治療,其事、病假及延長病假應如何計算疑義。

說明

        本案某甲係應92年特種考試第二次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其實務訓練期間為4個月,……所詢於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病假及延長病假應如何計算乙節,說明如下:


一、實務訓練期間得請病假之日數為9.5日(28*4/12=9.3日,以9.5日計之),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二、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之日數為2日(5*4/12=1.6日,以2日計之),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三、實務訓練期間得請延長病假之期間為2個月(12/2*4/12=2月),其請假日數(含例假日)均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廢止其受訓資格。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