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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請家庭照顧假相關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3-07-29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32160656號

主旨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請家庭照顧假相關疑義

說明

(一)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得否請家庭照顧假,及是否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事假規定,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一節:



1、按訓練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請假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第5項規定:「其餘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次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5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2、另按銓敘部95年11月9日部法二字第0952721542號書函略以,「二、……。準此,有關家庭照顧假日數之計算及給薪,均按事假規定辦理。三、……家庭照顧假及其他事假合併計算後之總日數如逾5日者,其超過部分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3、據上,家庭照顧假雖非訓練辦法第31條第1項明列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之假別,惟參酌銓敘部95年11月9日上開函釋規範之意旨,家庭照顧假日數之計算及給薪,均按事假規定辦理。爰家庭照顧假自應與事假採一致性規定,即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須與事假合併計算,並按訓練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請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二)家庭照顧假是否列入請假紀錄計算以為考核一節:

  按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規定:「各機關辦理考績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爰此,參採上開規範精神,有關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家庭照顧假,於進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時,無需列入考核。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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