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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師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不適用現職人員應考試錄取之津貼規定。

解釋機關

考試院 函

發文日期

89-09-11

發文字號

(89)考台訴決字第034號訴願決定書

主旨

公立學校教師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不適用現職人員應考試錄取之津貼規定。

說明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0條第4(按:現為第29條第1)之適用對象,係指經銓敘機關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原任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並未經銓敘機關納入銓審範圍予以銓敘審定,其接受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係屬完成考試之程序,尚未取得公務人員身分,有關其訓練期間津貼之支給,自難依上開訓練辦法第10條第4(按:現為第29條第1)規定辦理。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