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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人員,進修期間得否擔任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或民間團體所辦理與業務相關之課程講座或兼任教學研究工作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2-06-06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20008289號函

主旨

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人員,進修期間得否擔任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或民間團體所辦理與業務相關之課程講座或兼任教學研究工作疑義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選送,指各機關(構)學校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第9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全時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全部之上班時間進修。」第11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者,應於進修期間給予公假。」



二、依前揭規定,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選送公務人員以全時方式參加與職務有關之進修,係指機關選送公務人員利用全部之上班時間進修,並於進修期間核給公假,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並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尚不宜於公假進修期間從事非屬進修範圍之活動。至其於公假進修期間(含非上班時間)得否擔任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或民間團體所辦理與業務相關之課程講座或兼任教學研究工作一節,事涉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及機關基於業務實際需要之指派及認定等,尚非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範範疇,仍宜由銓敘部及服務機關逕行衡酌。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