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式如下: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二、國內外機關學校專題研究。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入學進修,指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攻讀與業務有關之學位。」
二、案內某員申請赴英國某大學碩士學程,該學程修習期間為12個月(自100年9月20日至101年9月22日止),惟該校核給某員之入學許可要求其語文能力須先達雅思或托福之成績標準,玆因該員語文能力未達上開標準,擬於100年5月9日至同年9月2日先赴英國參加15週之語言課程。經查該語言課程非屬該碩士學程之一部分,與上開入學進修之規定未合,爰本案請本於權責依上開規定自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