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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由服務機關送訓且係於夜間訓練並無公假登記可查之受訓人員,可否報支往返交通費疑義

解釋機關

行政院主計處(按: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函

發文日期

92-06-18

發文字號

處忠字第0920004053號書函

主旨

參加由服務機關送訓且係於夜間訓練並無公假登記可查之受訓人員,可否報支往返交通費疑義

說明

各機關奉派參加訓練或講習人員,其有關請假之事宜,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而「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1點至第3點(按:現為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第2點至第4點),則係規範參加訓練或講習人員報支費用之規定;至於第4點(按:現為第5點)所規定之「公假」,則係規範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之比照事宜,故參加訓練或講習人員請領訓練或講習補助,應以由服務機關送訓,且有調訓通知文件,並已實際參加訓練或講習為已足。本案某甲係由服務機關送訓,且有調訓通知文件,雖因該訓練係於公餘下班之夜間辦理,毋庸請假,但仍得覈實請領往返交通費。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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