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公務人員公餘進修,已依原住民身分減免學雜費者,不得再向服務機關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一案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8-02-19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80001635號書函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公餘進修,已依原住民身分減免學雜費者,不得再向服務機關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一案

說明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至公餘進修人員已依「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以上簡稱學雜費減免辦法)之規定享有部分學雜費減免,得否再依上開規定申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查學雜費減免辦法第6條規定,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學雜費之補助費及減免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減免。揆其立法意旨,為使政府資源作最有效之運用,並避免資源浪費,爰明定不得重複申請及減免。有關公務人員進修費用補助應屬學雜費減免辦法第6條所稱「政府提供有關學雜費之補助及減免」,故已依學雜費減免辦法申領各項學雜費減免補助在案者,應不宜再予以其他公費補助。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