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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配合行政院「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調整放假,致部分公餘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補行上班日需上班及上課,是類人員得否向服務機關申請以公假方式前往進修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6-03-01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60002012號書函

主旨

行政機關配合行政院「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調整放假,致部分公餘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補行上班日需上班及上課,是類人員得否向服務機關申請以公假方式前往進修疑義

說明

查行政院951110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597號函核定,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之次日上班日(223日,星期五)、民族掃墓節之次日上班日(46日,星期五)、端午節其前1日上班日(618日,星期一)、中秋節其前1日上班日(924日,星期一)均調整放假,並分別於後一週或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按前開行政院「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於去(95)年1110日即已核定並公布在案,復查95年度第2學期係自9621日開始至96731日學期結束,各學校及進修人員均有充裕時間預為因應,是以,前經服務機關同意公餘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如其進修課程係排定於星期六上課者,本年度彈性調整放假期間,尚不得以公假前往進修。惟是類人員得向服務機關改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服務機關同意後依進修人員進修課程之實際時數核給公假,或由進修人員自行以事休假前往進修。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