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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參加進修,所需交通路程得否核給事、休假,並據以請領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解釋機關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發文日期

93-07-05

發文字號

局考字第0930020844號書函

主旨

公務人員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參加進修,所需交通路程得否核給事、休假,並據以請領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說明

一、經轉請保訓會於93611日以公訓字第0930004462號函復略以:「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僅有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機關同意者,始得每週最高8小時公假進修,爰公餘進修者,其進修課業及前往進修所需交通路程,均無核給公假問題。如擬就交通路程以公假方式辦理,應向機關重新申請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因此,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所定每週公假最高8小時係含括路程在內。……公務人員進修課程均安排於非上班時間,經機關同意以公餘時間進修,惟因機關至學校路途需要,須利用部分辦公時間,其請假方式,公務人員固得依上開函釋,重新向機關申請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以公假方式辦理,倘進修人員不作此選擇,基於進修課程並未占用上班時間,並不改變公餘進修之本質,爰其於公餘進修期間,在上課當日請事、休假前往進修場所,尚不違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有關公餘進修定義之規定。」



二、另依據保訓會91930日公訓字第9105322號書函:「某甲擬利用休假從事進修,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意旨,不須事先向服務機關報備,惟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9條及11條規定,服務機關主管基於業務考量自有審酌是否同意給假之權責,長期連續請休假進修能否獲准,恐非個人所能掌握,為免因服務機關不同意給假而致影響進修期程,建議仍請充分考量個人狀況,事先讓服務機關知悉為宜。」復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餘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及第20條規定:「本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所稱進修成績優良,指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70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進修報告,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以及「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2萬元。各機關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有關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以公餘時間進修,如進修期間須利用部分辦公時間,請個人事、休假從事進修,依前揭保訓會91930日函,請充分考量個人狀況,事先讓服務機關知悉為宜。至於請領進修費用補助一節,以涉事實認定及機關權責,宜由服務機關參酌上開規定,妥為處理。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