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所稱「每人每週」之意涵,及該條項所定公假時數如何運用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2-10-13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20007214號函

主旨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所稱「每人每週」之意涵,及該條項所定公假時數如何運用疑義

說明

一、所稱每人每週,按應依公務人員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並經機關同意之期間(如1學期、1年、2年或至畢業為止等),在進修學校所定各學期內,依其進修課業實際需要核給每週最高8小時之公假。如學分數已修滿,在前經機關核定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期間內,除進修課業所必要之相關活動,經進修學校或授課講座出具證明文件,機關得核給公假外,尚無核給公假問題。



二、至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所定公假時數如何運用一節,按機關應依進修人員實際進修課業,在不得逾每週8小時範圍內核給公假,而該公假時段應與所修課程時段吻合。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