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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奉准部分辦公時間申請公假進修人員,於休學期間參與論文進度追蹤,得否申請公假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7-10-02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70046945號

主旨

有關奉准部分辦公時間申請公假進修人員,於休學期間參與論文進度追蹤,得否申請公假疑義。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4項規定:「自行申請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二、次按本會10143日公訓字第1011004781號函釋以:「……二、……案內某員前經機關核准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博士學位,自100學年度第2學期進行博士論文撰寫,雖無選課資料致無法提供正式課表作為請假依據,以其撰寫論文為取得其博士學位必要之學習,倘於前經機關核定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期間內,機關得依進修學校或授課講座出具之證明文件,於每週8小時範圍內核實核給公假……」。


三、揆諸上開規範意旨,公務人員於原經機關核准之進修期間,在進修學校所定各學期內,依其進修課業實際需要,或除進修課業所必要之相關活動,經進修學校或授課講座出具證明文件,於每週8小時範圍內核實核給公假;惟倘已辦理休學,即表示中止進修,自無須核予公假,且與訓練進修法鼓勵公務人員於「在學期間」積極進修完竣之意旨相違,爰休學期間不得申請公假前往進修,僅得以事、休假方式辦理,或利用公餘時間處理,至復學後再依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申請公假。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