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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延長病假期間能否計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稱應繼續服務期間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2-08-05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22160665號書函

主旨

有關延長病假期間能否計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稱應繼續服務期間疑義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第16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規定懲處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三、違反第15條規定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



二、前揭有關服務義務之規定,係為期進修人員能將進修所學,貢獻於機關之業務推動,俾提升政府施政品質。案內自行申請全時進修留職停薪人員,於回職復薪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請延長病假,茲以其於延長病假期間並未從事公務,與前揭規定意旨不符,爰不得計入應繼續服務期間。至該員如違反前揭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規定,仍應由服務機關依同法第16條有關懲處、賠償俸(薪)給及補助等規定辦理。



三、另公務人員於服務義務期間,倘因請假超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日數,雖已依規定扣薪,惟基於前揭服務義務規定之立法意旨,該超過日數亦不得併計為履行服務義務之期間。



四、本會91814日公訓字第9104824號函,就有關「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期滿,回原機關服務義務期間,倘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按日扣薪),是否要從服務義務天數中扣除(即不算服務義務期間)?」疑義釋示:「……倘該人員因請(事)假超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日數,因已依規定扣薪,該超過日數可併計為履行服務義務之期間。惟倘係延長病假等日數較長者,宜個案處理。」乙節,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