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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因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而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前往進修乙案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7-06-27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70006767號函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因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而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前往進修乙案

說明

一、有關公務人員因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而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進修疑義,因事涉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案准銓敘部97623日部銓四字第0972931105號書函略以,查86520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訂定發布,其中第3條及第4條條文說明欄敘明,留職停薪事由係將原訂於各機關單行法規中得申請留職停薪事由納入作統一規範,其中洽商借調人員部分載明須行文該員服務機關,並依借調兼職要點辦理借調。是以,各機關如無適當人員或外補亦有困難之職務、辦理委託或委辦之定期事務者、季節性或臨時性之工作、援外或對外工作、建教合作契約,至合作機關(構)擔任有關工作,或因業務擴充而編制員額未配合增加等公務需要,得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借調其他機關現職人員以全部時間擔任特定之職務或工作,倘同意借調人員於借調期間得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從事進修,則核與其借調留職停薪原因不符,自為法所不許;惟借調機關如因業務需要該借調人員以公餘時間進修,並經借調人員原服務機關同意後核定其進修,與留職停薪辦法等相關規定尚無牴觸。



二、綜上,公務人員經機關同意借調其他機關任職,於借調留職停薪期間,尚不得以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方式從事進修;惟借調人員因借調機關業務需要,得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公餘時間進修,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後辦理之。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