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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主管機關得否基於業務需要要求進修人員(並經其同意)於寒暑假回職復薪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6-11-22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60012649號函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主管機關得否基於業務需要要求進修人員(並經其同意)於寒暑假回職復薪疑義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第14條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或於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第15條第1項後段規定:「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申請留職停薪進行全時進修,進修期間屆至時仍未能完成學業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予延長(延長期間須接續原進修期間)。而公務人員如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返回機關繼續服務期間,不得向服務機關再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



二、有關公務人員依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服務機關同意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或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間者,於該進修期間(含括寒暑假期間),服務機關得否基於業務需要要求進修人員(並經其同意)於寒暑假回職復薪疑義,基於訓練進修法鼓勵公務人員從事進修之意旨,並兼顧機關業務需要,同意機關得本於權責就事實審酌認定辦理。至進修人員進修結束後之繼續服務期間計算方式,應以核定進修期間扣除進修期間應機關要求或同意上班日數及提前完成進修返回機關上班期間計之。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