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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侍親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進修活動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95-11-24

發文字號

部銓四字第0952726567號書函

主旨

公務人員於侍親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進修活動

說明

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原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第3條規定:「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第4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1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準此,經核准進修人員,如仍屬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之現職人員,自得經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後,依權責核准其辦理侍親留職停薪;惟如申請侍親留職停薪經核准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或其他與留職停薪原因不符之情事,則為法所不許。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