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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自行申請進修案之申請期限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2-03-20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22160209號函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自行申請進修案之申請期限疑義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次按本會9644日公訓字第0960003487號書函釋以,公務人員於進修開始前(錄取後)或學期中均得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機關同意後,自該學期起適用訓練進修法有關公假或進修費用補助之規定。至公務人員如於學期結束後始向服務機關提出進修申請者,因該學期進修事實業已結束,機關不宜向前追溯同意。復按教育部101816日臺人(二)字第1010150383號函釋:「……說明……二、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3條規定:『1學年分為2學期,分別以81日至翌年131日、21日至731日各為1學期。』各級學校1學年分為2學期,部分學校所稱第3學期,仍屬1學年2學期規範期間,其學期歸屬仍應洽學校了解;……」。



二、依前揭規定,公務人員如擬自行申請進修,應至遲於「學期結束前」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如機關核定同意時已逾申請時點所歸屬學期,且未加註同意其進修之起始時點,即應自該申請學期起適用訓練進修法有關公假或進修費用補助之規定。至關於學期期間之認定部分,如有寒修或暑修,其歸屬學期及該學期起迄日期,依教育部上開函釋,宜洽進修學校認定;倘無寒修或暑修,則依教育部上開函釋所揭「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界定學期起迄日期。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