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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奉准至國外全時進修進行研究留職停薪期滿,得否接續申請至不同國家之學校進行類似主題之研究相關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7-04-18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70004388號電子郵件

主旨

公務人員奉准至國外全時進修進行研究留職停薪期滿,得否接續申請至不同國家之學校進行類似主題之研究相關疑義。

說明

一、 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1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第14條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第15條第1項規定:「……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二、 次按本會92年10月13日公訓字第0920007214號函釋略以,某甲擬自行申請留職停薪進修4年,依上開規定,其期間最長為2年(含延長期間),期滿後須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滿2年,始得再次申請留職停薪進修。另本會96年6月20日公訓字第0960006032號書函釋略以,原經服務機關同意留職停薪全時進修,復因進修需要擬變更進修項目(例如學校、系所等)者,應向服務機關申請變更進修項目,並由服務機關就其變更後之進修項目認定是否與業務有關及是否同意其前往進修。又本會106年6月22日公訓字第1062160437號書函釋略以,公務人員以進修事由申請留職停薪者,分「兩階段」先後提出申請,包括第1階段經「服務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期限「1年以內」,以及第2階段經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留職停薪期間「最長1年」,合計最長2年;至 2個階段尚無次數之限制,端視前後加計之期間是否仍在第1階段1年以內,決定由服務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

三、 綜上,臺端所詢相關疑義,分別說明如下:

(一)本案是否為進修項目之變更:本案當事人自行申請自106年9月1日至本(107)年4月30日(按:8個月)赴○○大學○○學院全時進修進行研究,擬復於本年5月1日至108年4月30日(按:1年)申請留職停薪,赴○○大學○○學院全時進修,按上開本會96年6月20日書函規定意旨,本案當事人如於上開106年9月1日至本年4月30日在○○大學○○學院完成研究,尚難謂進修項目之變更。

(二)本案是否屬不同之進修案,由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卓處:按上開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本會92年10月13日函、106年6月22日書函規定意旨,進修項目是否與業務有關,係由服務機關認定,倘本案當事人主張前後申請全時進修之研究項目係屬同一進修案之延伸,且提出相關佐證足資證明經服務機關認可,則得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留職停薪進修,經同意後期間最長為4個月(按:即本年5月1日至8月31日,與赴○○大學○○學院全時進修進行研究之8個月期間,得予併計後合計1年),並得經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且再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留職停薪進修期間8個月(按:本年9月1日至108年4月30日);倘經服務機關認定非同一進修案之延伸,則須於上開106年9月1日至本年4月30日之進修期滿後,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履行服務義務期滿(按:8個月),始得再次申請留職停薪進修。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