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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請領進修費用補助之規定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6-11-20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60012494號書函

主旨

駐衛警察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請領進修費用補助之規定

說明

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適用對象如下:一、各機關(構)學校組織編制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二、各機關(構)學校除教師外依法聘任、僱用人員。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上開第1款所稱「依法任用、派用」,係指依公務人員或事業人員相關任用、派用法律任用、派用而言。復查「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駐衛警察由各駐在單位依第8條規定遴選適當人員,送請直轄市警察局或縣(市)警察局審查合格後自費僱用之。必要時得委請警察教育機關統一招考。」第11條規定:「駐衛警察人員之薪津、訓練、保險、退職、資遣、撫慰、服裝等各項費用,均由駐在單位負擔。」綜上,駐衛警察人員因非屬依法任用、派用之公務人員,尚非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適用對象。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