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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選地方首長及政務人員是否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適用對象並據以請領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6-02-12

發文字號

96年2月12日電子郵件

主旨

有關民選地方首長及政務人員是否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適用對象並據以請領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說明

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適用對象如下:一、各機關(構)學校組織編制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二、各機關(構)學校除教師外依法聘任、僱用人員。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上開第1款所稱「依法任用、派用」,係指依公務人員或事業人員相關任用、派用法律任用、派用而言,並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首長。是以,有關是類人員參加進修及進修費用補助事項,宜由機關依其他相關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