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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屬官兵申請因公涉訟補助費用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書函

發文日期

99-03-30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0990003128號

主旨

有關貴屬官兵申請因公涉訟補助費用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司令部民國99319日國憲政紀字第0990002998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其服務機關應向該公務人員求償。」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認定非依法執行職務不予涉訟輔助後,其訴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確定之日起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服務機關重行申請輔助其延聘律師之費用:一、……三、經裁判確定,認無民事或刑事責任。」準此,涉訟輔助係以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至公務人員是否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涉訟輔助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另涉訟輔助機關已認所屬公務人員為非依法執行職務,而不予輔助後,其訴訟案件嗣後如經裁判確定,認無民事或刑事責任,機關對於該公務人員是否「依法執行職務」,自得本於職權再行認定之,均經本會歷釋在案。

三、本案所詢應視是否符合依法執行職務涉訟之法定要件,及其涉訟案件係因職務範圍所衍生而定,皆事涉個案事實認定,爰仍請參酌前揭說明本於權責核處。

正本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