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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關函詢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以下簡稱涉訟輔助辦法)第12條第2項及第13條第1項規定相關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7-04-16

發文字號

公地保字第1070003895號

主旨

有關貴關函詢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以下簡稱涉訟輔助辦法)第12條第2項及第13條第1項規定相關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關民國107年3月30日北普人字第1071012745號函。

二、貴關所詢疑義茲分述如下:

(一)審查小組成員組成部分:按涉訟輔助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公務人員涉訟輔助事件。」第2項規定:「審查小組成員包含人事、政風、法制、該涉訟業務單位及其他適當人員。」又修正條文對照表同條修正說明三,就所稱「其他適當人員」,係指除各機關內部之適當人員外,亦得邀請機關外部其他適當人員,如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審查小組成員。

(二)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基準部分:按涉訟輔助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應檢據覈實報支,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再審及聲請非常上訴程序,每案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二倍。」又公務人員申請涉訟輔助係以有涉訟並延聘律師予以輔助事實發生時始得請求,迭經本會96年8月1日公保字第0960008007A號令及102年7月2日公保字第1020009302號函歷釋有案,請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諸權責核處。

正本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