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貴公所公務人員奉派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選務工作而涉訟,是否仍由貴公所予以涉訟輔助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4-08-05

發文字號

公地保字第1040010132號函

主旨

有關貴公所公務人員奉派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選務工作而涉訟,是否仍由貴公所予以涉訟輔助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所民國104728日新北蘆人字第1042290861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及依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第1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於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執行職務涉訟者,應由其原服務機關辦理涉訟輔助。」第21條規定:「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比照本辦法之規定:......四、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及軍職人員。」據此,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其涉訟輔助機關之認定,應以所執行之職務權限歸屬機關為準,此亦經本會96713日公保字第0960006905號函釋示在案,可供參照。

三、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中央、直轄市、縣(市)各設選舉委員會辦理之。」第10條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第11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遴報事項。」第58條第1項規定:「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第2項規定:「前項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據此,公務人員經各級選舉委員會調用,辦理公職人員選舉之選務工作,所執行者為各級選舉委員會之業務職掌。

四、本案所詢涉訟輔助機關之認定,請依上開說明辦理。又涉訟輔助,係以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迭經本會歷釋在案,併並卓酌。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