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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中心函詢所屬人員遭同仁告訴過失傷害案件,是否屬依法執行職務涉訟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3-09-24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1030013784號

主旨

貴中心函詢所屬人員遭同仁告訴過失傷害案件,是否屬依法執行職務涉訟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中心民國103年9月17日資人字第1030003925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其服務機關應向該公務人員求償。」次按依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是公務人員申請因公涉訟輔助,係以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另依本會90年12月13日公保字第9006678號及98年10月30日公保字第0980010775號函釋,所稱「執行職務」,係指因執行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亦即其行為在客觀上足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者而言;「依法」執行職務,包括依法律、法規或其他合法有效命令等,據以執行其職務者均屬之。至公務人員是否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應由其服務機關本於權責認定。

三、本案所詢因涉個案事實認定,仍請參酌前揭說明及本會上開函釋意旨,本於權責妥處。

正本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