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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所詢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外聘委員,因審議都市更新案件涉訟,得否申請涉訟輔助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6-08-11

發文字號

公地保字第1060010886號

主旨

有關貴局所詢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外聘委員,因審議都市更新案件涉訟,得否申請涉訟輔助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民國106年8月7日北市都授新字第10631724900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以下簡稱涉訟輔助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依本辦法規定行之。」第21條規定:「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比照本辦法之規定:……四、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及軍職人員。」茲依本案來函所述旨揭審議會外聘委員聘派之依據及所職掌事項,渠等應係上開第21條第4款所定得比照涉訟輔助辦法予以輔助之對象。又是否給予涉訟輔助,仍係以渠等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

正本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