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92-10-06
公訓字第0920007087號函
經核定以進修碩士事由保留受訓資格人員之補訓相關疑義。
為考量經核定保留錄取(受訓)資格人員之權利,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學分修畢或因其他個人因素衡酌毋需繼續保留者,同意填妥補訓申請書並載明理由後,申請補訓。至如於保留期限(3年)屆滿(按:保留期限現為進修碩士2年、博士3年),尚未畢業,如何申請補訓一節,於補訓時點為期限屆滿或原因消滅翌日起3個月內,如某甲於期限屆滿尚未畢業,則仍得填妥補訓申請書向本會申請補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