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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定以進修碩士事由保留受訓資格人員,得否再以進修碩士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等相關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2-03-13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20001712號書函

主旨

經核定以進修碩士事由保留受訓資格人員,得否再以進修碩士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等相關疑義。

說明


        某甲應9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科錄取,前經本會同意以進修碩士事由保留受訓資格在案,有關保留及補訓相關疑義,釋示如下:


一、經獲准保留受訓資格後,如擬參加92年司法官特考錄取人員之訓練,請以書面敘明補訓理由並檢具足以證明保留受 訓資格原因消滅之文件,連同補訓申請書,向本會申請。

二、如經申請補訓並經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是否可再以同一進修碩士事由向本會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乙節,因該項事由前業經某甲舉證原因已消滅,並經本會核准在案,爰不得再以同一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如擬於受訓結束後分發任用前再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一節,因已完成訓練程序,且訓練期滿翌日即分發任用,爰無保留受訓資格之適用。

四、有關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期限及得否於保留3年內修讀2個碩士一節,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第2款及第5項規定,以在學原因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係以「同一事由」辦理。……。因此,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只得進修1個碩士學位,其保留年限仍應自92212日起算3年,即保留期限不得逾95211日。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