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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碩士保留受訓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申請補訓之計算時點。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8-07-24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80007372號書函

主旨

進修碩士保留受訓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申請補訓之計算時點。

說明

某甲前以進修碩士事由經本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嗣業於986月取得碩士畢業證書。據此,某甲保留受訓資格原因消滅時點,本會得從寬認定98630日,爰某甲應自9871日起至同年930日前,向本會提出補訓申請。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