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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訓與再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時間接近時,得同時辦理。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2-02-26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20001662A號書函

主旨

申請補訓與再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時間接近時,得同時辦理。

說明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如因進修碩、博士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應於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申請補訓;如復應召服兵役,則得以服兵役之事由,再向本會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某甲預計於碩士學業完成取得畢業證書1星期內應召服兵役,為便民及提升行政效率,同意某甲檢具申請書及相關事證同時辦理補訓及保留錄取(受訓)資格,本會將於查驗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依規定辦理相關作業。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