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其權益爭議之救濟途徑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0-03-10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1000002930號函

主旨

有關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其權益爭議之救濟途徑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民國100年3月2日局力字第1000025845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1條:「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及第102條:「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等規定,保障法對所保障對象之範圍已有明文。次按本會92年11月24日公保字第0920007619號令意旨略謂︰保障法第102條第4款所稱「依法僱用人員」,須具備下列2要件:(一)須為各機關僱用之人員;(二)須依據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進用者外,尚需與機關間成立公法上職務關係者。準此,非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及非依據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進用之人員,自非保障法所保障之對象;有關其權益之爭執,無保障法之適用或準用,自無法依該法所定程序請求救濟。

三·茲因行政法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係行政院依職權訂定之規定,非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依該辦法進用之約僱人員即非屬前揭保障法之保障對象,有關其權益之爭執,自不能依保障法所定程序請求救濟。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