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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薦升簡訓練經評定成績不及格,依規定重新參加訓練時,服務機關應核給公假參訓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7-04-09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70003758號書函

主旨

參加薦升簡訓練經評定成績不及格,依規定重新參加訓練時,服務機關應核給公假參訓

說明

查原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訓練辦法)第13條:「(第1項)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於次年度後,由各主管機關再依規定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一、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二、……。(第4項)依前三項規定再參加本訓練者,應自費受訓,並不得以公假方式辦理。」依上開規定參加訓練當年度成績若經評定不及格,須於間隔1個年度後,始能再依規定參訓,且應全額自費受訓並不得以公假方式辦理,對不及格人員顯係多重處罰,考試院爰於9536日修正上開條文為:「(第1項)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於次年度起,得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第3項)依前二項規定重新參加本訓練者,應全額自費受訓。」其中第3項業已刪除不得公假參訓之規定。復查本訓練辦法第2條規定:「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再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6款規定,公務人員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1年以內者,由服務機關給予公假。綜上,參加薦升簡訓練經評定成績不及格人員,於重新參加訓練時,應以全額自費,並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予以公假。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