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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職務期間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得否以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獎懲」項下之「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評比項目,以9分計算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4-03-04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40002311號函

主旨

任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職務期間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得否以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獎懲」項下之「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評比項目,以9分計算疑義。

說明

一、按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8條規定:「(第1項)各主管機關應按保訓會分配之受訓名額及備選名額遴選受訓人員及備選人員,造冊函送保訓會據以調訓。(第2項)前項遴選應就遴選評分標準表……所定職務年資、考績、獎懲及綜合考評項目加以評定,各項評分採計至前一年度1231日止,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訓。……」次按薦升簡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獎懲」項目之說明略以:「……二、……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表揚以任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職務期間獲選者為限。……」。



二、查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8條及第11條訂有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及頒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資格條件,考量獲得該殊榮實屬不易,據此,本會同意公務人員於任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或第九職等職務期間,曾獲選模範公務人員或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表揚者,得依旨揭遴選評分標準表分別以9分及12分計列。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