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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95年1月至12月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經審定第九職等合格實授,同年12月15日降調薦任第八職等組長職務,其95年年終考績得採計為任用法第17條第2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99-04-02

發文字號

部特一字第0993184012號書函

主旨

於95年1月至12月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經審定第九職等合格實授,同年12月15日降調薦任第八職等組長職務,其95年年終考績得採計為任用法第17條第2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3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112月任職期間之成績。……」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公務人員調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除122日以後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者,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外,……。」再查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公務人員應以年終任職之職務辦理考績(成)……如在121日(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以前調任其他機關者,由新任機關辦理年終考績(成),……如在122日(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以後始調任其他機關者,應由原任機關辦理年終考績(成)。」另查本部96425日部銓四字第0962794580號書函略以,某甲曾任某戶政事務所薦任第九職等一般民政職系主任,9011日考績升等案,前經本部審定合格實授,核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三級520俸點有案,於同年1231日調任某政府薦任第八職等一般民政職系課長,前經本部審定合格實授,且其90年度係以某戶政事務所薦任第九職等主任之資格參加年終考績,得併計作為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



二、依前開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期間係以月計之,受考人如係1月至121日連續任職達12個月,而該年終考績亦非屬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之年終考績時,則該等年資即可作為考績升職等之依據。本案甲員於9392日任某處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調查專員,經審定為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三級630俸點,951215日降調薦任第八職等組長職務,以其951月至12月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經審定薦任第九職等合格實授,經參照前開本部96425日書函,甲員95年年終考績得採計為任用法第17條第2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