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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公立國民中學校長之年資及成績考核,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之年資及考績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102-06-10

發文字號

部銓三字第1023714489號書函

主旨

曾任公立國民中學校長之年資及成績考核,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之年資及考績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17條第2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3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3年者。二、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6年者。



二、……以公立國民中學校長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非屬前開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之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其年資及成績考核尚無法採計為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之年資及考績。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