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考試院71年11月30日(71)考台秘文字第4346號函略以,55年金馬地區現職公務人員銓定資格考試,計分乙、丙、丁三等,其及格者,分別取得薦任、中級以上委任、初級委任人員之任用資格,該考試之及格人員賦予公務人員法定之任用資格,其乙等考試及格取得薦任職之任用資格。復查本部82年1月20日82台華甄一字第0795448號函略以,中央研究院原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參加80年中央研究院現任行政人員薦任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者,如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參照前項考試院(71)考台秘文字第4346號函示之精神,同意其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二、卷查本部檔存及案附資料,甲君應78年金馬地區現職公務人員銓定資格考試乙等考試及格,現任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般行政職系秘書,前經本部審定合格實授,歷至98年考績晉敘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七級710俸點有案。準此,甲君如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參照前開規定之精神,得認定具有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