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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警正升官等考試(以下簡稱警正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不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106-05-31

發文字號

部銓一字第1064231346號書函

主旨

經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警正升官等考試(以下簡稱警正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不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

說明

茲以警正升官等考試並非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所列舉之考試,自無從據以依該規定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且依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9條規定、本部87年9月11日87台法二字第1627391號函略以,應警正升官等考試及格,僅取得警正官等任官資格,無法逕以該考試及格資格取得薦任官等任用資格。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