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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具警察官身分之公務人員,原經機關報送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嗣於參訓前調任警察官職務,得否參加薦升簡訓練或改參加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以下簡稱正升監)訓練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3-08-14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30011526號函

主旨

關於具警察官身分之公務人員,原經機關報送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嗣於參訓前調任警察官職務,得否參加薦升簡訓練或改參加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以下簡稱正升監)訓練疑義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3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3年者。……。」次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警察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警察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警正一階職務,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敘警正一階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警監四階任官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警正一階職務滿3年。……。」薦升簡及正升監等2項訓練辦法第6條亦就參訓資格條件訂有相同規定,並明定其資格條件採計至當年度331日止。另為選拔最具發展潛力及陞遷可能性之人員參加訓練,前揭2項訓練辦法第8條業訂有遴選相關規定,並自本(103)年11日起實施,爰本(103)年度參加薦升簡訓練或正升監訓練人員,均係由各主管機關依各該訓練辦法規定遴選後,函送本會據以調訓。



二、關於具警察官身分之公務人員,原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經主管機關報送參加薦升簡訓練,嗣於參訓前調任警察官職務,茲以正升監訓練參訓資格係採計至本年331日止,且係經主管機關依規定遴選後始函送本會據以調訓,且渠等於該參訓資格採計時點並非任警正一階職務,與前揭警察條例及正升監訓練辦法規定未合,爰不得改列參加本年度正升監訓練。



三、另有關渠等仍否參加本年度薦升簡訓練,並以薦升簡訓練合格資格取得晉升警監官等職務一節,經轉准銓敘部本年87日部特三字第1033866213號書函復略以,渠等既於參訓前調任警察官職務,倘其迄至排定參訓當日仍不符薦升簡訓練參訓資格,依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及該部8862388台法二字第1768335號書函意旨,自不宜准其接受訓練;惟其如於參訓當日再調任符合參訓資格之職務,仍以同意其參加訓練為宜。是以,旨揭人員如於參訓當日調任符合薦升簡訓練參訓資格之職務,仍得參加本年度薦升簡訓練,惟如無法於參訓當日調任符合薦升簡訓練參訓資格之職務,則與前揭任用法及薦升簡訓練辦法所定資格未合,各主管機關應儘速辦理有關備選人員遞補參訓事宜,以維待訓人員權益。



四、為避免受訓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因不符參訓資格,致有撤銷訓練及格資格與註銷訓練合格證書情事,影響當事人權益,爰請各主管機關確實查明所送參訓人員參訓期間所任職務屬性,如有類此職務異動,致未符參訓資格情形,應即時函報本會。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