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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機構人事、政風、會計人員因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對象,亦非屬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無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取得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之資格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98-03-20

發文字號

部法二字第0983039445號書函

主旨

國營事業機構人事、政風、會計人員因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對象,亦非屬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無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取得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之資格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3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第33條規定:「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準此,國營事業機構人事、政風及會計人員等因非屬任用法之適用對象,亦非屬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無從依任用法規定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取得公務人員簡任官等任用資格。



二、惟查旨揭人員於轉任行政機關人員時,如符合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規定,其轉任前之服務年資,雖未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亦得依規定採計提敘取得簡任相當職等之任用資格,並不因未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而影響其轉任行政機關簡任職務之任用資格。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