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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專案轉任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人員,是否須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始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94-04-15

發文字號

部銓二字第0942490519號函

主旨

有關原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專案轉任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人員,是否須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始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疑義

說明

一、為配合政府金融改革政策,考試院與行政院依金管會組織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會同訂定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職金融檢查人員轉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輔事項辦法(以下簡稱金管會轉任辦法),並於93216日發布在案。依金管會轉任辦法第3條規定,轉任人員係以其在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最後核定之職等薪級對照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並配合所派任職務列等比照改任取得官等職等,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所定之各等級考試及格所取得之官等任用資格之限制(即僅具相當初等考試或普通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依原職務等級取得薦任官等或簡任官等職務),亦即轉任人員於9371日轉任金管會及所屬機關時,係依金管會轉任辦法規定取得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取得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之規定,先予敘明。又此種比照改任方式所得銓敘審定之職等俸級較現行法制為寬,為符官制官規,特於該轉任辦法第2條第4項規定,爾後是類人員若調任金管會及所屬機關以外之行政機關時,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重新審查其資格及俸級,併予敘明。



二、本案某甲係應60年特種考試金融事業人員考試丙等考試銀行業務人員外勤工作組考試及格,原任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2年度考核敘至第14職等5級,9371日經行政院專案轉任金管會檢查局,並經金管會派任該會檢查局簡任第十職等職務(尚未經該部銓敘審定),有關某甲是否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3項規定須於1年內補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人員,抑或依金管會轉任辦法規定取得簡任資格之免訓人員一節,茲以某甲係依金管會轉任辦法規定轉任,依金管會轉任辦法第3條規定,以某甲最後核定之職等薪級對照,相當公務人員簡任第十職等,再配合金管會派代之職務列等為簡任第十職等,得以簡任第十職等改任並予合格實授。亦即某甲於9371日轉任當時,即已依金管會轉任辦法規定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並非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自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規定須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之適用,亦不生1年內補訓之情事。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