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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銓敘審定薦任官等合格實授之現職簡任機要職務人員,得否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2-04-30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20003062B號函

主旨

曾經銓敘審定薦任官等合格實授之現職簡任機要職務人員,得否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疑義

說明

一、依銓敘部民國92422日部法二字第0922232722號令釋,曾經銓敘審定薦任官等合格實授之現職簡任機要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採計年資、考績後,已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之考績、年資、考試或學歷、俸級時,得依同條第3項規定,經用人機關考量、主管機關核准,予以改派應具簡任任用資格職務,並於所定期限內補行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毋須先回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至如擬改派職務須經甄審(選)程序者,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辦理。



二、綜上,現職簡任機要人員,如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條第3項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先予改派簡任任用資格職務(按如以原簡任機要職務註銷改設為簡任任用職務,或調任其他簡任職務等)後,須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於所定期限內補行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爰此,如有是類人員,依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6條第2(按:現為第5條第2)規定,各主管機關應將是類人員核派情形函知本會,據以安排補訓。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