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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所函詢鄉(鎮、市)首長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以下簡稱一般健檢)之實施次數及補助金額,得否比照縣(市)政府一級機關首長辦理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4-03-04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1040001795號

主旨

貴公所函詢鄉(鎮、市)首長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以下簡稱一般健檢)之實施次數及補助金額,得否比照縣(市)政府一級機關首長辦理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所民國104年2月11日秀鄉人字第1040003019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下列人員有關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事項,得由各機關比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二、民選公職人員。……」次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健檢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得由各機關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之。」復按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1項規定:「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據此,鄉(鎮、市)首長係屬安衛辦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所稱民選公職人員,各機關自得比照健檢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一般健檢。

三、再按健檢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依本要點規定實施之。但各機關現有規定優於本要點者,從其規定。」第3點第1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適用對象為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並依職務及年齡,區分如下︰……(二)直轄市、縣(市)……各區區長。……」第4點第2項第2款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次數,依下列規定︰……(二)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人員︰每二年實施一次。……」是鄉(鎮、市)長擬比照辦理一般健檢,其實施次數,宜參照直轄市、縣(市)各區區長辦理。惟因健檢實施要點係屬一般性、原則性規定,各機關現行規定如優於該要點,依該要點第2點但書規定,仍得依現行規定辦理。

四、有關一般健檢之補助金額,健檢實施要點並未明文規範;查花蓮縣政府業已訂定該府暨所屬機關學校104年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計畫,仍請參照上開實施計畫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4年1月28日頒訂之「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備註一、規定,自行規劃辦理。

正本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副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會保障處、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