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本會函復法務部轉來該部公務人員協會建議,年齡達55歲或60歲以上公務人員之一般健康檢查次數及年限,得另訂從優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5-06-03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1050008595號

主旨

有關本會函復法務部轉來該部公務人員協會建議,年齡達55歲或60歲以上公務人員之一般健康檢查次數及年限,得另訂從優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總處民國105年5月25日總處給字第1050042959號書函。

二、按法務部公務人員協會鑒於目前政府退休制度改革,均鼓勵公務人員延後退休,惟現職人員隨著年齡增長,各項生理機能逐漸退化,為維護公務人員身體健康及維持良好工作品質,建請行政院同意將55歲或60歲以上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由現行得每2年實施1次,修正為得每年實施1次。上開建議經法務部105年5月2日法人決字第10500559100號函送行政院,再由貴總處同年月10日總處給字第1050040471號書函轉本會辦理。

三、案經本會105年5月17日公保字第1050007683號函復該部,並副知貴總處略以,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健檢要點)第2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依本要點規定實施之。但各機關現有規定優於本要點者,從其規定。」第7點第1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之經費,在各機關年度預算內支應。」是法務部於年度預算範圍內,對於年齡達55歲或60歲以上公務人員之一般健康檢查次數及年限,仍可訂定優於本要點之規定。

四、按健檢要點係一般性、原則性規定,惟各機關於該要點103年10月27日訂定發布前自行訂定之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相關規定,如優於該要點者,仍從其規定,俾兼顧各機關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現況及公務人員信賴利益之保護,並於該要點第2點明文規範。至於各機關於健檢要點104年1月1日施行後,得否另訂優於健檢要點之規定(例如年齡、檢查次數、年限等),茲考量相關從優規定,涉及各機關之年度預算經費,而預算編列須經財主機關之審核及立法院、直轄市、縣(市)議會等民意機關之監督。是以,各機關因自行訂定從優規定致增加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預算經費,如經權責機關同意(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經費補助基準訂定權責機關為貴總處),本會仍予尊重。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