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院訂頒「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四點所稱「講習」之定義疑義

解釋機關

行政院主計處(按: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函

發文日期

93-04-07

發文字號

處忠字第0930002254號書函

主旨

行政院訂頒「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四點所稱「講習」之定義疑義

說明

行政院頒「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4點規定:「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有關「訓練」之定義,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已有明文規定,至於「講習」,在現行法規中並未予明確定義。惟查「講習」一詞,已常見於現行法規名稱中,例如:「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教育部海外青年講習會講習實施辦法」、「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等;並亦常見於現行法規條文中,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分定期講習及臨時講習兩種。」故上開行政院頒規定所稱之「講習」,實乃「訓練」之一部分,未來該規定若予通盤檢討修正時,其名稱將一併予以檢討。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