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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得檢附經印有學校章戳之電子化成績通知書向服務機關申請補助進修費用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6-12-27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60014131號書函

主旨

公務人員得檢附經印有學校章戳之電子化成績通知書向服務機關申請補助進修費用

說明

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前段規定:「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2個月內,檢附該通知書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所稱「學校成績通知書」,係指學校核發之成績通知書而言。是以,進修人員檢附經學校核發電子化成績通知書(印有學校章戳)及繳費收據向服務機關申請進修費用補助,服務機關即得據以辦理進修費用補助事宜。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