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至公餘進修人員已依「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身分享有部分學雜費減免,得否再依上開規定申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案准教育部94年10月12日台高(四)字第0940137829號書函略以,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5條規定,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究該條文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軍公教遺族享受雙重就學費用優待,有關公務人員進修費用補助應屬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5條所稱「政府其他教育補助」,故已依「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身分申請各項學雜費減免補助在案者,應不宜再予以其他公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