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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不得另訂規定以限制內部各單位之進修員額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1-11-12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9106324號函

主旨

機關不得另訂規定以限制內部各單位之進修員額

說明

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0條,係明定每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構)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尚無授權各機關得明定內部各單位之進修員額限制。某部於上開進修總人數限制內,在不違反目的及平等原則下,自得衡酌內部各單位之進修員額,惟其應屬機關於准駁內部各單位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數之裁量權限,如於內部明文規定各處室之進修人數限制,恐發生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雖未達機關編制內預算員額十分之一,卻使部分人員因受限於其任職處室之進修人數而未能參加進修之情形,若無相關補充規定,似不宜訂定。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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