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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全時進修期滿,於返回服務機關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復利用部分辦公時間以公假進修,該公假進修時數是否要從服務義務天數中扣除(即不算服務義務期間)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1-08-14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9104824號函

主旨

公務人員全時進修期滿,於返回服務機關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復利用部分辦公時間以公假進修,該公假進修時數是否要從服務義務天數中扣除(即不算服務義務期間)疑義

說明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期滿,自須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公務人員於服務義務期間,復由機關選送或由其自行申請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並經機關同意,該進修期間可併計為履行服務義務之期間。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