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所詢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延聘律師費用補助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0-06-01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1000007930號

主旨

有關所詢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延聘律師費用補助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民國100526日消署人字第1000202643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及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告訴人、自訴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第14條第1項規定:「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於偵查、民刑事訴訟每案每一審級,其輔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一點五倍。」上開輔助,係指偵查程序或每一審級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又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包含偵查階段或審判階段(含一、二、三審及發回更審),均為該法之效力所及,故該涉訟人員於上開各該偵審階段均得分別或合併向服務機關申請涉訟輔助,迭經本會歷釋在案。

三、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已有明定。茲以民事訴訟事件中之假扣押係保全程序,並非訴訟中之通常救濟程序。復依民事訴訟法第524條規定觀之,假扣押之管轄法院為原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法院,並非另一審級,自應合併於原訴訟審級向服務機關申請涉訟輔助。且涉訟輔助費用僅限於延聘律師之費用,尚不包括申請人因訴訟程序所支出之規費在內。是旨揭所詢,仍請依本會歷次解釋意旨,本諸職權辦理。

正本

內政部消防署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