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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會函詢所屬機關人員於核派支援貴會期間,因執行貴會交辦業務涉訟,相關涉訟輔助機關及審查小組組設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機關
發文日期

108-09-26

發文字號

公地保字第1080010326號

主旨

有關貴會函詢所屬機關人員於核派支援貴會期間,因執行貴會交辦業務涉訟,相關涉訟輔助機關及審查小組組設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民國108年9月18日金管人字第1080195140號書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次按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公務人員涉訟輔助事件。」第2項規定:「審查小組成員包含人事、政風、法制、該涉訟業務單位及其他適當人員。」據此,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其涉訟輔助機關之認定,應以所執行之職務權限歸屬機關為準,迭經本會96年7月13日公保字第0960006905號及104年8月5日公地保字第1040010132號函歷釋有案。茲以所詢所屬機關人員係於核派支援貴會期間執行貴會交辦業務涉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以貴會為涉訟輔助機關,並經貴會審查小組審查決定後,由貴會核發涉訟輔助費用。

正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本